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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東華大學【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】(碩士班)修業要點(111.03.11版)

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碩士班修業要點

1030312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

1030515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
1030528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

1040911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

1041007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
1041223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備查

1050908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

1050922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
1091006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

1091119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

1100309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

1101021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
1110311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 

  • 法源依據

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、博士班、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相關法規訂定。

  • 入學資格
    • 經本校碩士研究所招生考試錄取者(含甄試)。
    •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「外國學生入學辦法」之規定申請入學。
    • 學生符合本校「學生轉系、所辦法」規定申請者。
  • 修業年限

碩士班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,但在職研究生,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。

  • 修課規定
    • 課程資訊詳如各學年度課程規劃表。
    • 研究生修習學分數: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,不得多於五科或十五學分;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,不得多於五科或十二學分;已修畢應修學分者不受此限。
    • 研究生得經系主任同意,選修外所或跨校選修相關課程,惟以六學分為上限。
    • 課程名稱相同,或將於下一學期開設之課程,不得至外所外校選修。
    • 105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研究生,應符合本校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要點」之規定。
  • 抵免規定

依本系「研究生學分抵免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
  • 論文指導規定
    • 研究生均應依本系制定之「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」提出論文指導教授人選,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教師為原則。
    • 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三學期開學加退選結束前,選定指導教授;指導教授為本系專任教師者,應修習該教師開設之「專題研究」課程兩學期,共計6學分。
    • 如因研究領域需要,得於選定一位本系(院)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後,經指導教授同意,聘請他院或他校教師共同指導。
    • 如欲更換指導教授,需經新任指導教授簽名同意。
  • 學位考試之條件:符合下列各規定者,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:
    • 本校規定修業年限。
    • 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。
    • 通過論文計畫審查至少三個月,並完成論文初稿。
    • 指導教授應確認研究生論文題目與內容符合本系(院)專業領域。
  • 碩士論文計畫審查會
    • 為協助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順利完成碩士論文並提高論文水準,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經由指導教授認可,申請發表論文研究計畫審查會。
    • 申請人申請時應繳交申請書、論文研究計畫書,於舉辦日兩個星期前向本系提出。審查會應由報告人或指導教授邀請一至二位評論人參加,並將計畫書書面資料寄交指導教授及評論人。審查會時間確定後,由本系公告之。
  • 學位考試
    • 申請資格:研究生於完成論文計畫審查通過至少三個月後,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。
    •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時間及程序:申請時間每學期一次,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之規定。
    • 申請學位考試時應繳交文件:學位口試申請書、學位考試委員名冊及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。本系學位論文相似度百分比上限為40%,若超過上限則由指導教授再行認定後,並做調整修正。
  • 學位考試委員:由指導教授延聘校內外教授三至五人組成考試委員會,其中校外委員應三分之一以上,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。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依本系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實施要點」。
  • 學位考試成績:以七十分(B-)為及格,一百分(A+)為滿分,評定以一次為限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;惟碩士學位考試出席委員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定為不及格者,以不及格論,評定以一次為限。
  •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,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;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,應令退學。
  • 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學位考試委員審查確定者,以不及格論,並送本校相關會議懲處。
  • 學位論文形式:1.研究論文2.正式公開發表之紀錄片或其他展演形式,學生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擇一辦理。
  • 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第15條第3項規定,學位論文以公開為原則。若論文著作涉及機密、專利事項或依法等事項,須延後公開論文,應提具相關證明文件,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方得延後公開,且最多以5年為限。
  •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、規章辦理。
  •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,並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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