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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-1通識課程規畫表
1.自100學年度起,取消【核心課程可跨領域修習並至少六學分】之規定,並追溯至96(含)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及選擇96(含)年以後通識課規年畢業者,得以適用。

2.自101學年度起,人文、社科及數理各領域至少修習8學分以上,三領域總計27學分即可畢業,並追溯至98(含)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及選擇98(含)年以後通識課規年畢業者,得以適用。

3.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前依序修畢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且「服務學習(一)」必須修習所屬系所所開設之課程,「服務學習(二)」可修習所屬系所或其他系所單位所開設之課程,是否符合畢業資格請洽各系系辦。


如有疑問請洽通識86326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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