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
教學助理助學金作業細則
109年10月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
- 本分配原則依據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學助理助學金作業要點」及相關規定訂定之。
- 本系教學助理(以下簡稱TA)依教學活動需求,協助教師製作教材、課程教學、習題演練、帶領團體討論,課堂點名、批改作業、評分、課後輔導等相關教學輔助工作。。
- 助學金發放之對象以在學之研究生(不含碩專班)為原則,惟因課程性質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聘用大學部學生為TA,並領取本助學金者,應先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同意後,使得為之。
- TA之權利義務規範依「國立東華大學教學助理助學金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- 助學金每學期發放四個月,第一學期自十月份起至次年一月份止;第二學期自三月份起至六月份止。
- TA聘任標準及助學金發放金額以每學期加退選後修課人數為基準:
(一)專任教師授課之選課人數達40人;兼任教師授課之選課人數達30人
可聘TA一人。
(二)助學金發放基準:
授課教師
選課人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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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任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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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任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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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人(含)以上不滿4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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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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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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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人(含)以上不滿5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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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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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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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人(含)以上不滿6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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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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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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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人(含)以上不滿7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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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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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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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人(含)以上不滿8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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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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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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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人(含)以上不滿9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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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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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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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人(含)以上不滿100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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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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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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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人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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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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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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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系得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進行分配,若有剩餘部分可做彈性調整。
- 同一學生於校內不同單位擔任TA,其每月月薪總和不得超過12,000元。
- 所有TA均有義務參加校內辦理之「教學助理專業知能培訓研習會」。
- 本分配原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處核備後,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