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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分超修申請書
  • 學士班課規規定:本系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  分,惟特殊原因者,請送交超修申請書,經本學位學程主任同意後,始得超修學分。
  • 碩士班修業要點: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,不得多於五科或十五學分;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,不得多於五科或十二學分;已修畢應修學分者不受此限。欲超修者,請先送交超修申請書,經本學位學程主任同意後,始得超修學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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