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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學年度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學士班課程規劃表

108學年度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 
 
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
1.原住民民族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Indigenous College)(22.0學分)
2.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核心學程(Department of Indigenous Affairs Development Core Curriculum)(27.0學分)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、民族社會政策學程2選1)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
1.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(Indigenous Legal, Politic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)(21.0學分)
2.民族社會政策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Policy Program)(21.0學分)
四、校核心課程 37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資訊科技2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)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
1.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通識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以上)。 
2.本系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,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,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學生符合英語免修條件者,得申請免修;審核通過免修者,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。申請方式依本校「學士班校核心英語必修課程免修作業要點」公告為準。 
3.本系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分,惟特殊原因者,經本系主任同意後,使得超修學分。
4.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學生,需修習本系開設之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全部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 
5.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,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,並以本系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6.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。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,悉依學務處「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」辦理。 
7.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」等同106學年度以前「原住民文化資產」,並可抵免學分。
8.「原住民族與博物館」等同106學年度以前「原住民與博物館」,並可抵免學分。
9.「原住民族部落工作」等同106學年度以前「原住民部落工作」,並可抵免學分。
10.「台灣原住民族文獻學導論」等同106學年度以前「台灣原住民文獻學導論」,並可抵免學分。
11.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開設,且與本系科目名稱相同之課程相互等同。
12.本系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僅能列為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不得同時計列為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之副修學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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