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學年度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 |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 |
1.原住民民族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Indigenous College)(22.0學分) |
2.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核心學程(Department of Indigenous Affairs Development Core Curriculum)(27.0學分) |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、民族社會政策學程2選1) |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 |
1.民族法政與產業發展學程(Indigenous Legal, Politic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)(21.0學分) |
2.民族社會政策學程(Indigenous Social Policy Program)(21.0學分) |
四、校核心課程 37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資訊科技2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) |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 |
1.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通識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以上)。
2.本系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,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,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於入學前二年或大一修課期間,符合通識英語必修免修條件者,得申請免修;審核通過免修者,授予6 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。詳細檢核標準和實施辦法,依語言中心「學士班學生英語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
3.本系學生(大四生與延畢生除外)每學期選讀學分數不得低於9學分或高於25學分,惟特殊原因者,經本系主任同意後,使得超修學分。
4.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,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,需於畢業前修畢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全部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
5.99學年度起系所整併,本系之「民族發展學程」可採計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96-98學年度之「原住民族發展學程」課程。
6.「社區工作」等同99學年度起「社區組織與發展」。
7.「社會政策與立法」等同99學年度起「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」。
8.「非營利機構的經營與管理」等同於99學年度起「非營利組織管理」。
9.「社會工作實習(二)」等同於100學年度起「社會工作實習(二)」。
10.97學年度社會工作實習(一)3學分,等同於98學年度起之社會工作實習(一)2學分,若修98學年度,畢業課規年選擇97學年度,少一學分可以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」或「老人福利服務」或「醫務社會工作」或「精神醫療社會工作」或「非營利組織管理」擇一,補其所 不足學分。
11.「原住民族社會工作」等同101學年度起「原住民社會工作」,並可抵免學分。
12.101學年度起本系「部落文化英語」、「部落觀光英語」之課程等同族文系及語傳系「部落文化英語」、「部落觀光英語」之課程。
13.「心理衛生與精神醫療社會工作」等同99學年度起「精神醫療社會工作」。
14.「司法社會工作」等同100學年度起「犯罪學與觀護制度」與「矯治社會工作」。
15.「社區工作」等同99學年度起「社區組織與發展」。
16. 「原住民族與社會工作」等同「原住民社會工作」、「原住民族社會工作」並可抵免學分。
17.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畢業生,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學士班者,畢業學分數應增加12學分,並以本系開設之課程為限。
18.本系之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等同103學年度起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之「民族社會政策學程」。
19.103學年度起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「系核心」、「民族社會工作學程」相關社工課程等同於102(含)學年度以前本系社工相關課程。
20.「當代政治社會思潮」等同「當代政治哲學」。
21.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,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。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,悉依學務處「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22.102學年度課規「社會福利服務」之課程,因103學年度起系所整併後無此課程,故採計民族社會工作學士學位學程之「社會行政實務」課程。 |